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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不過管賠
最高賠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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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貼
每天50元,最高賠付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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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受傷
保額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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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致殘
保額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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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日 期: 2023-02-25
購 買 年 齡: 18歲至65歲
駕 考 類 型: C1/C2
支 付 金 額: 100元
保 障 時 間: 3年
我已認真閱讀《重要告知》和《保險條款》,了解并接受包括有關責任條款及免除責任條款、投保時間及承包地與限制等約定。 本保險賠付由平安保險承擔,如有疑問可撥打電話咨詢:18159887847
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 凡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參加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學習的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院津貼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院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機動車駕駛培訓學習、考試過程中,或培訓機構車輛在接、送被保險人途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殘疾并達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中的殘疾標準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三)醫療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在符合本條款第二十六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按照投保人所選擇的《給付表二》中對應的項目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依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在釋義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天數以及保險合同載明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日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但在本保險期間內,對同一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累計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天數以180天為限,當累計給付天數達到180天時,本附加保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襲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十一)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康復或治療。
(十二)被保險人非因在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學習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教練隨車指導駕駛或駕駛非教練車期間。
第八條 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
(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日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在48小時內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十九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6.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9.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證明。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險金申請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為確定事故原因,保險人有權要求由司法鑒定機構對事故原因進行鑒定,如進行尸體檢驗等。
(二)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證明。
(三)醫療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需要治療的,應在釋義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并根據病情及時轉入釋義醫院。若確需轉入非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三日內給予答復,對于保險人同意在非釋義醫院就診的,對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附加保險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本附加保險合同涉及的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以結算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匯率為準。
第二十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費。
釋義
第二十六條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機動車輛】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用于駕駛教練用途的非營業客車、非營業貨車、非營業二輪摩托車。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酒后駕車】指車輛駕駛人員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時的駕駛行為。
【醫院】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輔助器具費】指購買、安裝或修理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
【未滿期凈保費】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1-3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給付表一: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殘疾給付比例表
傷殘等級 1 2 3 4 5 6 7 8 9 10
殘疾賠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注:傷殘等級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為準。
給付表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駕駛培訓學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項目 免賠額 給付比例
一 0 100%
二 100 80%
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表項目(二)中:住院床位費每日給付金額不得超過20元,檢查費每次給付金額不得超過300元,累計給付金額不的超過1000元。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駕駛培訓費用補償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合同須附加于平安培訓駕駛學員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保險合同”)。主保險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若主保險合同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合同的條款規定為準。
第二條凡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參加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學習的人員均可作為本附加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駕駛培訓費用補償保險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若單科考試不通過次數達到保險單載明的培訓費起賠次數,且被保險人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的,對于被保險人已實際支付,且無法退回的駕駛培訓費用,或被保險人需向駕駛培訓機構重新報名學習而支付的駕駛培訓費用,保險人根據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但賠償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下列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考試不通過次數未達到保險單載明次數的;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已參加任意科目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以特約條款為準;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欺詐、惡意串通行為;
(四)被保險人因自身原因無法參加駕駛培訓或考試,導致超過學習或考試時效的;
(五)被保險人違反考場要求,導致考試不通過的;
(六)考試中考試車輛發生故障,導致被保險人考試不通過的;
(七)根據被保險人與駕駛培訓學校的約定,被保險人考試不通過時無需支付任何駕駛培訓費用的;
(八)免賠額或根據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五條本附加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六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附加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有效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正確完整填寫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文件;
(四)駕駛證考試中心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不通過的書面證明;
(五)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合同復印件以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報名費用發票;
(六)若被保險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賠償處理
第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如下方式計算賠款,但賠款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一)駕駛培訓費用賠款計算方法:賠款金額=實際支出駕駛培訓費用×(1-免賠率)-免賠額;
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其他事項
第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本附加保險合同即行終止:
(一)主保險合同終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險合同。
重要告知
1、平安培訓駕駛學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機動車駕駛培訓學習、考試過程中,或培訓機構車輛在接、送被保險人途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1)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殘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殘疾并達到殘疾標準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傷殘比例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
(3)醫療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在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4)住院收入保障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在釋義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天數以及保險合同載明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日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 以180天為限。
2、平安培訓駕駛學員重學報名費用損失補償保險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下述考試中,被保險人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被保險人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如果被保險人向駕駛培訓機構重新報名學習的,對于重新報名所需的駕駛培訓費用,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但賠償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1)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
(2)科目三中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被保險人通過科目三中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時,本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3、特別約定:
1)、本保單項下,被保險人取得車輛管理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時起,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2)、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僅適用于報考C1、C2兩類駕駛證的被保險人。
3)、在保險期間內,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中,被保險人連續5次預約考試仍未通過,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被保險人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被保險人需向駕駛培訓機構重新報名學習而支付的駕駛培訓費用,保險人根據如下約定賠償上述費用:賠償次數僅限一次且賠償金額以保單載明保額(5000元或3000元)或實際報名費用,二者以低者為限。
4)、被保險人在參加科目三考試前均可投保。但保單生效時被保險人已參加科目二考試未參加科目三考試,則本保單項下重學報名補償保險責任僅保障被保險人參加科目三考試的過程。若保單生效時被保險人已參加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保險人不承擔重學報名補償保險責任。
5)、保險合同中其他條款與本特別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別約定為準。
6)、無其他特別約定。
4、投保規則
(1)被保險人為學員
(2)被保險人年齡范圍為18-65周歲。
5、保險批改
投保人可直接與乙方聯系批改保單,也可以通過甲方將批改信息傳至乙方,并完成批改。